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 (三)违规停车; (四)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五)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文明旅游; (七)占道经营; (八)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 (九)违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