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规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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