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