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救灾捐赠等慈善活动。鼓励单位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个人开展慈善活动表现突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依照规定优先给予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