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一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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