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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