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遗体或者遗体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