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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