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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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合...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遵...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街...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应当配备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设,有条件的也...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实体平台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建...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明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法...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相互贯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升...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建立协作联动...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下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经费由财政保障: (一)法治宣传教育,是指...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普法责任清单,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属于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作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鼓...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完善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五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涉台调解机制,积极化解涉台纠纷。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推动...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七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涉外法律服...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八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组...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联、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包含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厦代表处代表、获准律师执业的台湾同胞...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和...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二条 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鼓励和支持律师...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探索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整合资源,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研究、...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实公共法律服务力量,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培训教育机制,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付补贴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所获得的补贴、补助,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依法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基金等方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下列人员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 (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工作人员、基层法律...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给予...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指标考评体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相关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2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