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相互贯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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