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