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