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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