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部门、各平台之间功能互通、信息共享、高效联动。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开发与运用,预测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和社会矛盾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