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