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均衡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