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理能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属于相关单位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引导或者转送并告知服务对象。接受转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反馈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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