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下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经费由财政保障: (一)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二)法律咨询,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三)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 (四)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调解服务; (五)信息查询,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途径解决纠纷;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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