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属于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