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鼓励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优抚对象减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