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