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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