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