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