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应当配备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以独立设置。 服务场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标识统一的要求,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寻求帮助,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