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街)、村(居)设置的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