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包含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厦代表处代表、获准律师执业的台湾同胞等组成的涉台法律服务团,为两岸同胞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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