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法律顾问。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或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