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探索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整合资源,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法治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务中心和法务创新实践中心,持续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应当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方向,推动线下聚合与线上融合相统一,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加强涉外法务建设,深化两岸法务交流合作,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和影响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措施,在人才保障、财政补贴、租金减免、法律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优惠便利,引进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教育培训机构、法律科技企业等,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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