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