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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