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培训教育机制,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