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所获得的补贴、补助,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