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所获得的补贴、补助,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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