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