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下列人员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 (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三)法学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四)适合从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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