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将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的表扬、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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