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将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的表扬、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