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相关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服务对象有权对接受的公共法律服务进行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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