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给予相应保障和激励。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招聘法律工作人员时,优先招用有良好公共法律志愿服务记录的人员。 国家机关在购买法律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共法律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