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付补贴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