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实公共法律服务力量,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责,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配备专业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聘请律师、公证员、退休公职人员、高等院校师生等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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