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八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