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推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