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生产、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经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驻园单位公务用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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