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标志标牌应当规范、整洁、清晰、完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标有公园开放时间、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游览示意图、公园管理规定等内容的牌示; (二)通道、路口、公共厕所、游乐场所设有导向标志; (三)为主要植物和特色植物品种设置植物铭牌; (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五)及时更换或者补设不规范、污损、丢失的标志标牌。 在全市性综合公园、国家重点公园内设置中、英文双语标志标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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