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 (二)经营烧烤项目; (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公园引进商业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确定合理的经营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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