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编制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各区至少建设一个全市性综合公园; (二)各级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三)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并按照居住组团不少于每人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少于每人一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每人一点五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四)旧城改造区建设社区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五)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建设公园; (六)自然条件良好的区域、滨水地带、城市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