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根据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国家或者行业相关规范,编制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情况、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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