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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