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