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进行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施工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隐蔽布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危及游人安全。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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