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公园的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使用功能进行,并保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 公园内亭、廊、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利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