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不得将公园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