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游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规范。已建成公园内新增游乐设施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